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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种类及休息休假

[日期:2016-10-20]   来源:海口招聘网  作者:海口招聘网   阅读:0[字体: ]

一、工作日

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所实行的工作日。目前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日是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平均每周工作5天半。标准工作日是我国工时制度立法的基础。

(2)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

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有如下几种。<1>每个工作日时间少于8小时的。如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害有毒、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近年来,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办法,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均为繁重体力劳动,依本行业特点都实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2>夜班工作时间减少1小时。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3>女职工哺乳时间减少1小时。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一般规定,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合计1小时算在工作时间之内。<4> 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为保障其健康成长。

(3)延长工作日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时数的工作日。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4)无定时工作日

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某些领导人员及其助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森林巡查人员等职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实际上无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是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完成。

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从事劳动,由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是相对工作时间而言的,它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利的重要保障条件。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公休节假日休息、工作间隙休息、带薪休假等。

二、休息休假

(一) 日休息时间

日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就是说在1天24小时内,除了最多8小时以外,其余16个小时均属于劳动者休息时间,由劳动者个人进行支配。

(二) 周休息时间

周休息也称公休假日休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的连续休息在一天以上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施行后,我国职工目前不少已实行"五天工作制"。国务院的规定要求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但并不一定要每周休息二天,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 工作间歇休息

工作间歇休息,是指职工在工作日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没有对间歇休息作规定。但工作间歇休息对于促进劳动者身体健康是很有益处的,且实行多年,仍然应当坚持这种休息。

(四)休息与休假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1-2小时,不低于半小时。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15-16小时。

3、休息日

劳动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

1.节假日休息

2、年假

3、探亲假

案例:补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2004年4月底,某企业要求所有员工在五一节期间加班,其理由是黄金周产品好销,节后补休,当杨某提出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时,生产部经理拒绝了。因此杨某在五一劳动节期间没有去上班。2004年年5月8日,公司总经理即宣布解除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杨某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5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杨某不服从企业管理,并有违反劳动纪律情形,裁定维持该企业的处理决定。杨某不服,6月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该企业提供不了杨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企业对杨某的决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节后安排补休,劳动节加班就可以不给加班工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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